八個傳媒組織抗議憂為發牌鋪路 李家超指警方修改通例非為記者定義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0/09/24 12:13

最後更新: 2020/09/24 18:4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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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個新聞組織召開聯合記者會,抗議警方單方面作出修訂「傳媒代表」定義。(記協fb圖片)

警方日前發信給4個傳媒組織,稱將修訂《警察通例》下「傳媒代表」的定義,即只持有記協和攝影記協所發出的會員證,不再符合警方的「傳媒代表」定義,新修訂已於昨日(23日)生效。8個新聞組織召開聯合記者會,提出規定傳媒機構須獲政府新聞處新聞發佈系統登記才獲認為,變相由官方界定何謂記者,嚴正抗議警方單方面作出修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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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撰文提及,香港新聞自由受《基本法》保障,是次修訂是令有更明確及清晰的定義,令前線人員更有效快捷辨識傳媒,亦更有利專業記者採訪,令雙方各司其職,強調不是要為記者作任何定義。

8個新聞組織,包括記協、攝記協及多個傳媒工會召開聯合記者會,抗議警方修改《警察通例》中「傳媒代表」的定義。記協主席楊健興提到,5月起記協等4個新聞團體代表與警方管理層開會,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曾經表示,在採訪現場要有識別記者的安排,其中一個與會的新聞團體贊成,但沒有詳細交代理據,會議上沒有討論修改警察通例。他強調記協及攝影記者協會不同意有關修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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攝影記者協會主席陳奕釗則指,警方不承認攝記協證件,最受影響是一批沒有特定記者證的自由工作者,他們身上會持有採訪當日代表機構發出的工作證明文件,警方截查時或需較多時間核實,大大增加採訪不便;又強調,申請攝記協記者證的條件嚴格,學生記者不會獲發相關證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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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個新聞組織重申《基本法》保障新聞自由,不容警方透過行政手段篩選官方認可傳媒,對警方單方面作出修訂嚴正抗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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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陳正怡